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需要对被告方济源市某汽贸公司名下的39辆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涉案标的达380万元。10月9日,受江北区法院委托,我院指派干警依法将涉案汽贸公司的39辆轿车予以查封,并交付仓储公司妥善保管查封车辆。
后该案原告方申请江北区法院变更保管人和保管地点,需要将原查封在济源的车辆转运到洛阳市封存。
10月12日,江北区法院到济源办理案件,再次请求我院予以配合。我院经慎重考虑后,指派执行局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干警葛满洲带队协助江北区法院办理案件。当天,葛满洲会同江北法院办案干警来到汽贸公司,告知该公司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因案件需要变更查封财产的保管人,需要转移查封车辆,要求该公司无条件配合。
10月13日,葛满洲带领干警赵国红、翟文涛来到保管轿车的仓储公司,配合江北区法院执行干警将39辆涉案车辆装车起运,顺利将价值380万元的涉案标的物转移给新保管人重庆市观音桥支行,运送至洛阳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