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普法对象
1.系统内普法对象:市法院全体工作人员,侧重最新司法解释和程序性规定。
2.系统外普法对象:全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妇女、留守儿童、中小学生、驻济官兵、案件当事人等重点群体。
三、普法措施
1.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深入机关、企业、农村、社区、学校等,开展普法宣传。
2.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12·4国家宪法日”等有利时间节点,开展法院开放日、庭审法制课等活动。
3.在立案、庭审、执行、接访全过程中,加强释法工作,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
4.以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为契机,邀请电视、报纸、论坛等媒体平台参与执法活动,开展普法宣传。
5.加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法宣传。
四、普法目标
1.不断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树立司法权威,重塑司法公信。
2.提高妇女、留守儿童、中小学生、驻济官兵等重点人群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民法治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