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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判处两起拒执罪自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7-09-09 18:06:36



当庭对崔有仓宣判


被告人崔有仓


开庭审理原某诉崔有仓案

   近期,市法院对两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处两名拒执老赖崔有仓、李胜利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半。

    一、关于自诉人原某诉被告人崔有仓拒执犯罪一案,市法院打击拒执罪合议庭9月8日开庭审理,当庭判处崔有仓有期徒刑1年。

    法庭查明:市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确定,崔应归还原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并立案执行后,查明崔在市北海街道和谐苑1号楼有住房一套,市法院执行中依法将该房产查封,并责令崔在2016年12月20日前迁出房屋,但崔拒不迁出。崔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执行期间,在金融机构有多笔累计28 766.01元的交易记录,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认为,崔有仓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强制执行期间拒不迁出房屋,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原某控告被告人崔有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崔有仓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关于自诉人闫某诉被告人李胜利拒执犯罪一案,市法院审理后于8月31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胜利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市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确定,李胜利应偿还闫某152 6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并立案执行后,李名下有豫UB6236号牌机动车一辆,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执行期间有数十笔累计金额远超过该案执行标的的交易记录,但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胜利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执行期间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闫某诉被告人李胜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胜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月以来,济源市法院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成立打击拒执犯罪合议庭,并依法审理一批拒执犯罪自诉案件,其中作出有罪判决9件,判处缓刑7件,判处有期徒刑实刑2件,严厉打击了一批拒执老赖,有效震慑了拒执行为。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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