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17 15:22:46



                        济源市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加快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应当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本院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按规定录入信用济源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限制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四、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本院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

    五、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本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曝光力度。

本院严厉敦促: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到本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勇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