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省法院“夏日雷霆”专项执行活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依法快速为申请方当事人实现权益,济源市法院以坚决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为突破口,有效震慑拒执犯罪的嚣张气焰,积极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今年以来,该院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10件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份,济源市法院对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三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进行审判,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分别判处史某、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翟某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济源市法院一审判决史某夫妇偿还黄某借款60 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申请执行,史某以与黄某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拒不交付已被济源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轿车。为惩戒史某拒不履行行为,济源市法院于2016年9月对史某罚款一万元,史某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发后,慑于法律的威严,史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2008年,郑某与牛某因买卖合同产生经济纠纷引发诉讼,2010年,一审法院判决郑某支付牛某货款29 66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郑某有能力履行而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牛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郑某仅支付2000元,拒不执行余款。济源市法院于2011年11月对郑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郑依然拒绝履行。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2016年12月,郑某与牛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执行义务。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8月14日,在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累计337 106.47元,支出累计337 105.73元。达成和解协议当日,被告人郑某缴纳执行费345元。
翟某因贺某的前夫李某某借款未还,将贺某交由李某某使用的一辆路虎牌轿车拖走并扣留,贺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翟某返还车辆。济源市法院于2015年9月判令翟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车返还贺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 227元。判决生效后,翟某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贺某于2015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翟某以李某欠款未还为由,拒不执行判决义务。2016年5月,翟某被济源市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翟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翟某将车辆返还贺某芳并缴纳相关案件费用。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某、郑某、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参考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