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破6-7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豫9001破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同时作出(2016)豫9001破6-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管理人办公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汤帝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环宇公司二楼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王行智,联系电话:186*****。办公电话:03916660676,邮编:4590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承办法官:高庆忠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联系电话:0391-5566266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